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当地采暖供热期,明确供热期起止日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气象情况适时调整供热期限。供热企业不得延迟或者提前结束供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