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数字平安建设的要求,加强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和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台的数字化建设,可以依托数字平安系统开发、运用相应平安建设特色应用场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