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供水、能源等涉及国计民生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安全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