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四章 重点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本省推进政治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邪教活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