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打防结合、整体防控、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的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体系,保障公共安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