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和预警制度,组织开展社会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的风险隐患排查,强化风险研判,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和发布社会风险预警信息。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