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三章 风险防控第十二条有效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风险防控工作体系,明确平安建设成员单位社会风险防控的责任,建立健全社会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反馈制度,形成社会风险协同防控和闭环管控机制,实现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