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社会风险隐患发生的原因,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改进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各类社会风险,降低社会风险负面影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