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