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鼓励社会主体多元化参与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投资与建设。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土地等支持,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以及规划条件、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规定比例的停车配套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