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路内停车泊位等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国防动员、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