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停车管理工作,健全停车管理体制机制,研究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停车秩序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辖区内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停车场管理者等开展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