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管理/第五节 路内停车泊位第四十四条有效学校、医院、商圈、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及时提醒和清理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的机动车。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