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路内停车泊位按照以下程序设置:
(一)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公安机关,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拟定初步设置方案。初步设置方案应当包括施划地点、停车时段、停车种类、泊位数量、设置标准、收费标准和智能管理措施等事项。
(二)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在设置点周边设公示牌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初步设置方案,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三)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按照修改程序对设置方案进行完善,并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二十日内,联合公安机关将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告后,施划路内停车泊位。
(四)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