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促进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以下简称两区一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