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示范区建设应当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创新引领,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制度与方式创新,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率先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率先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探索生态友好型发展模式,实现绿色经济、高品质生活、可持续发展的有机统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