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按照相关程序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