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预留、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划报批时说明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