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八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开展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评估结果作为动态维护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依据。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