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教育设施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侵占、挪用。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兴建教育设施,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