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行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公共数据等部门,共享和研究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设施规划建设、人口分布、城镇化发展和产业发展等信息,科学研判学位需求和变化趋势。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