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用于举办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场地、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