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教育设施用地。现有或者规划的教育设施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住宅、商业用房和其他非教育设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