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九十日内,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和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监管要求,将教育设施及其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