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后,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配套建设教育设施建设和使用协议,明确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装修要求、监管事项、移交时间、验收要求、法律责任以及需要移交的建设档案资料等内容。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土地出让、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建设责任一并转移,前款规定的监管相关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建设单位承接。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