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