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毗邻现有教育设施或者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教育设施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Local Regulations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