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调查,进行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并建立档案。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合法拥有的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等,复制、捐赠或者委托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收藏、保管、展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应当对搜集、受赠的资料、实物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