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包括:(一)玛纳斯史诗的不同口头唱本、传承文本、手抄本;(二)玛纳斯史诗演唱旋律、曲调、节奏等传统演唱艺术;(三)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服装、头饰、传统乐器、道具等;(四)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历史文献资料、档案、影像资料、实物等;(五)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遗迹、纪念建筑等;(六)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其他表现形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