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省清洁能源资源的调查,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资源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汇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