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第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