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编制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