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