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市场监管、统计、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