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本行政区域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情况以及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资金支持清洁能源产业示范项目开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