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支持政策,合理布局清洁能源供热项目,推广清洁能源供热技术。鼓励建筑业、工业、农业农村等应用清洁能源供热技术替代传统供热技术,鼓励建筑、工业等领域的相关单位根据技术规范,在设计、施工、生产等环节为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开发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