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绿氢项目开发,推动相关核心技术创新,推进关键装备产业化、储运多元化以及绿氢在交通、冶金、化工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