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绿氢项目开发,推动相关核心技术创新,推进关键装备产业化、储运多元化以及绿氢在交通、冶金、化工等领域的应用,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