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