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支持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发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存量集体土地通过作价入股、收益共享等方式,参与清洁能源项目开发。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