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