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农田水利执法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农田水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