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培育和扶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设,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鼓励农民参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