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预防土地盐碱化,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灌溉退水量和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