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田灌溉用水厉行节约。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符合节水灌溉技术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灌溉的组织、指导和宣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灌区节水配套设施改造,推广应用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管道输水灌溉、微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配套并改进用水计量和智能控制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