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条有效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田水利规划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