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并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发证。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界桩、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