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合理负担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以及水利规费收入等,落实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