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施设备的;(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三)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