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或者未按照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