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设计,或者选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