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明示或者暗示受委托单位降低绿色建筑指标要求的;

(二)使用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三)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