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二十七条有效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