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提前拆除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